01
認定單位
序號 |
項目 |
歸口部門(自治區級) |
1 |
企業研發中心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2 |
企業技術中心 |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
3 |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內蒙古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
4 |
工程研究中心 |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02
支持政策
序號 |
項目 |
支持政策(自治區級) |
1 |
企業研發中心 |
呼和浩特市:對新獲批的市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支持。
包頭市:認定為包頭市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鄂爾多斯市:對經認定備案的自治區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補
通遼市: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補助研發經費50萬元。
興安盟: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連續3年給予2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
呼倫貝爾: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
烏蘭察布:對新認定績效評價為優秀的自治區級企業研發中心,一次性給予5萬元支持。
|
2 |
企業技術中心 |
包頭市:認定為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通遼市: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補助研發經費50萬元。
興安盟: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
呼倫貝爾: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
烏蘭察布:對新認定績效評價為優秀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5萬元支持。 |
3 |
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
呼和浩特市:對新獲批(備案)的自治區級企業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
包頭市:認定為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通遼市: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補助研發經費50萬元。
興安盟: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連續3年給予20萬元研發經費補助。 |
4 |
工程研究中心 |
呼和浩特市:對新獲批(備案)的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支持。
赤峰市:對新獲批的自治區級工程研究中心,給予200萬元獎勵。
包頭市:認定為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后補助資金支持。
呼倫貝爾:對新認定自治區級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經費補助。
烏蘭察布:對新認定績效評價為優秀的自治區級工程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5萬元支持。
阿拉善:對新認定自治區級工程研究中心,給予一次性30萬元支持。 |
03
認定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在自治區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一定規模和研究開發實力,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具備承擔自治區級及以上重大、重點科技項目的能力,具有一定數量的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成果或專有技術;
(2)企業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市場意識、創新意識和較高的管理水平、健全的管理制度;企業具有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創新效率和效益顯著;有較完善的產學研聯合創新的組織架構;有明確的研究開發任務;有較好的工作研究環境;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機制、競爭激勵機制和產學研合作機制;
(3)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可以落實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重不低于5%(或不低于200萬元);上一年度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不低于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30%;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企業總人數的10%;
(4)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 萬元。
(二)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一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有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一)基本條件
(1)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連續經營3年以上,企業決策層高度重視企業經營發展戰略創新,努力營造并形成企業獨具特色的創新環境和創新文化,把技術創新和自主品牌創新作為經營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擁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機制、競爭激勵機制和產學研合作機制,企業信用狀況良好,具有行業領先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技術積累豐富,重視前沿技術研發和關鍵核心技術的攻關;
(2)企業在行業中具有顯著的規模優勢、發展優勢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經濟技術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2000萬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不低于1000萬元;建筑業不低于5億元);
(3)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企業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700萬元(或上一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不低于200萬元且占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4)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擁有一定規模的技術人才隊伍,在同行業中具有較強的創新人才優勢;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低于20人(其中副高級及以上職稱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職人員數不低于4人);重視科技創新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建立柔性引才機制,允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人才按規定在企業兼職兼薪、按勞取酬;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設實訓基地,采取“師帶徒”的方式,開展企業新型學徒制培養工作;
(5)擁有較完善的研究、開發、試驗條件,企業用于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600萬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不低于200萬元);
(6)企業重視知識產權工作,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內獲得的有效知識產權不少于5件(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工法等,醫藥制造業企業獲得的臨床試驗許可、藥品注冊證書可視同有效知識產權);
(7)企業重視質量品牌建設工作,推廣應用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在研發、生產、管理等環節執行先進標準,加強品牌建設,不斷提升企業的質量水平、標準水平和品牌價值;
(8)企業技術中心必須在企業組織結構中、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獨立設置運行(可整合其他創新平臺資源),技術中心的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二)企業獲得以下榮譽之一即可不受以上第(2)至第(7)款限制:
(1)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內);
(2)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內);
(3)中國工業大獎、中國工業大獎表彰獎、中國工業大獎提名獎獲獎企業和獲獎項目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內);
(4)中國質量獎、中國質量獎提名獎獲獎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內);
(5)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承建單位(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五年內);
(6)已經依托企業技術中心建立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或國家工程實驗室;
(7)獲評國家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產業鏈領航企業。
(三)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信用中國(內蒙古)”網站收錄到失信信息(在申請受理、認定評審等工作期間)。
(1)在自治區境內注冊一般3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事業單位。
(2)在某一技術領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實力,在自治區同行業中是公認的學術和技術權威,在區內外有一定影響;擁有較好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和設計基礎,以及較豐富的成果轉化背景及經驗。
(3)須擁有本行業技術水平高的工程技術帶頭人、擁有較高水平的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人才和能夠承擔工程試驗的熟練技術工人,隊伍結構合理,具有完善的組織管理機構和運行機制。
(4)具備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有應用于本專業領域的固定的研發場所。其中依托企業組建的,企業應已經建立有相應研究開發機構。
(5)擁有較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籌措資金的能力和信譽,有一定的自有資金。其中,依托單位為企業的上年度年營業收入不低于5000萬元,其研究開發費用占上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6)產學研聯系密切,有良好的合作關系。
(1)符合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的工程中心建設領域及相關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良好市場前景、處于國內領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國內一流水平的研究開發和技術集成能力及相應的人才隊伍;
(3)具有以市場為導向,將重大科技成果向規模生產轉化的工程化研究驗證環境和能力;
(4)具有通過市場機制實現技術轉移和擴散,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形成良性循環的自我發展能力;
(5)具有對科技成果產業化進行技術經濟分析的能力,條件允許的還應具有工程設計、評估及建設的咨詢與服務能力;
(6)工程中心必須是一個相對獨立的實體;
(7)工程中心的負責人一般應由熟悉工程中心所在行業情況的高級技術或管理專家出任;
(8)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勵、知識產權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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